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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仲裁劳动者为啥败诉?

2009-06-24 16: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已有 人关注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

李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上海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辩称,自招用李某进入单位后,人事部门一直要求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签订,因此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而不在单位,不同意向李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提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该情形应当发生在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才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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