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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仲裁劳动者为啥败诉?

2009-06-24 16: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已有 人关注

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败诉

王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06年3月应上海市某商务咨询公司老板邀请,其从原单位跳槽到该单位。当初老板称,为不打破该单位的工资制度,名义上支付王某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将在每年年末另外向他支付两万元工资。2006年年底,该单位并未兑现两万元工资,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当初老板的承诺向他再支付两万元工资。庭审中,单位称已向王某支付了比其他员工高的工资,不存在另外支付两万元工资的约定,而且王某进单位后的工作绩效一般,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单位与王某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写明月工资8000元,没有额外支付两万元工资的约定。王某也不能提供证据,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提醒: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除因用人单位解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等,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外,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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